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我校学生积极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提高兵员征集质量,推动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根据《高等学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办法》(财教〔2013〕236号)和《关于调整完善国家助学贷款相关政策措施的通知》(财教〔2014〕180号)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高等学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是指国家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高校学生,在入伍时对其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一次性补偿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助学贷款包括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下同)实行代偿;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前正在高等学校就读的学生(含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高等学校新生),服役期间按国家有关规定保留学籍或入学资格、退役后自愿复学或入学的,国家实行学费减免。
第三条 本办法中学生是指我校全日制应(往)届毕业生、在校生和入学新生。我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资金,全部由中央财政安排。
第二章 标准及年限
第四条 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及学费资助标准,本科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
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金额,按学生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助学贷款包括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下同)两者金额较高者执行,据实补偿或者代偿。退役复学后学费资助金额,按学校实际收取学费金额执行。超出标准部分不予补偿、代偿或减免。
获学费补偿学生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补偿资金必须首先用于偿还国家助学贷款。如补偿金额高于国家助学贷款金额,高出部分退还学生。
第五条 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在校生应征入伍后,国家助学贷款停止发放。
第六条 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和学费减免的年限,按照国家规定的相应修业年限据实计算。以入伍时间为准,入伍前已达到的修业规定年限,即为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年限;退役复学后应完成的国家规定的修业年限的剩余期限,即为学费减免的年限;复学后攻读更高层次学历不在减免学费范围之内。
第七条 学校对获得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的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学生,按照上述原则和金额,在学生入伍时实行一次性补偿或代偿;退役入学新生或退役复学后的在校生,每学年需申请学费资助。
第三章 申请程序
第八条 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申请程序:
(一) 应征报名的学生登录大学生征兵报名系统,按要求在线填写、打印《高校学生应征入伍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并提交至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二) 学校相关部门对《申请表》中学生的资助资格、标准、金额(如有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学校应联系贷款经办银行或贷款经办地县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确认贷款金额)等相关信息审核无误后,对《申请表》加盖公章,一份留存,一份返还学生。
(三) 学生在征兵报名时将《申请表》交至入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以下简称县级征兵办)。县级征兵办对批准入伍学生的《申请表》加盖公章并返还学生。
(四)学生将《申请表》原件和入伍通知书复印件,寄送至原就读高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九条 退役后自愿回校复学的在校生和退役入学新生,报到后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学费减免申请,填写并提交《高校学生退役复学学费减免申请表》、退出现役证书复印件等材料,经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后,符合条件予以办理。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条 因本人思想原因、故意隐瞒病史或弄虚作假、违法犯罪等行为造成退兵的学生,学校取消其受助资格,并不得申请学费减免。
第十一条 因部队编制员额缩减、国家建设需要、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因病不适宜在部队继续服役、家庭发生重大变故需要退出现役等原因,经组织批准提前退役的学生,仍具备受助资格。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设在学生工作处,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澳门沙金学生工作处
2019年5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