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根据《澳门沙金学生管理规定》及辽宁省教育厅、财政厅的有关文件精神,把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工作落到实处,激励学生坚持正确的政治立场、刻苦学习、奋发向上,使学生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成为又红又专、德才兼备、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特制定本标准及办法。
一、奖学金种类
(一)学业奖学金;
(二)励志奖学金;
(三)荣誉奖学金;
(四)创新创业奖学金。
二、基本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党的基本路线,道德品质优秀,遵 纪守法;
(二)刻苦学习, 按规定修满学年度内所学课程 , 成绩优良;
(三)关心集体,积极参加学校和社会组织的各项有益活 动及公益劳动;
(四)身体健康,达到国家体育锻炼标准;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受奖之列:
1. 参评年度内,所修课程经考试有一门以上(含一门)未通过;
2. 参评年度内,因休学、转学、借读等原因,在校期间不满三十四周;
3. 参评年度内,未解除纪律处分;
4. 参评年度内,未按规定做学年总结;
5. 无故不缴纳学杂费或不符合学杂费减免规定而拒不缴纳 学杂费且经一次催缴后仍不缴纳学杂费者。
三、评定标准
(一)学业奖学金
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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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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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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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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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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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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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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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评年度两个学期专业主科成绩平均绩点 分4.0(含)以上,体育课成绩平均绩点分2.5(含) 以上 , 其他各科成绩平均绩点分 3.6(含)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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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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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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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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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评年度两个学期专业主科成绩平均绩点 分3.8(含)以上,体育课成绩平均绩点分2.0(含) 以上 , 其他各科成绩平均绩点分 3.3(含)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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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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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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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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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评年度体育课成绩平均绩点分 1.0(含) 以上 , 两个学期专业主科成绩平均绩点分 3.0 (含)以上 ,其他各科成绩平均绩点分4.0(含) 或两个学期专业主科成绩平均绩点分 3.2(含) 以上 , 其他各科成绩平均绩点分 3.0(含)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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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①比例指获奖学生数占参评学生总数的百分比。
②在符合评奖条件的前提下,按照本年级或本专业学业成 绩排名先后次序评定。
③退役大学生复学参加奖学金评定时,结合奖学金评定条 件和自身情况,提出书面申请,所在院(系)审核符合奖学金评定条件的,在其取得相应奖学金等级基础之上自动提高一个 等级(不含一等奖学金),不占院(系)原有名额。
(二)励志奖学金
经学校审核认定参评年度内备案且参评年度内获得奖学金 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金额为所得奖项的 20%,总比例不限。
(三)荣誉奖学金
1. 专为代表学校参加省级以上专业比赛并获奖的学生设立 (由艺术实践教学中心认定为准) ,以鼓励他们为学校争得荣誉。 该项奖学金以参评年度内所获最高奖项予以表彰。细则如下:
(1)获省级专业比赛三等奖者,奖励金额为 500 元 / 年 (项);
(2)获省级专业比赛二等奖者,奖励金额为 800 元 / 年 (项);
(3)获省级专业比赛一等奖者,奖励金额为 1000 元 / 年 (项);
(4)获国家级专业比赛优秀奖者,奖金额为 500 元 / 年 (项);
(5)获国家级专业比赛三等奖者,奖励金额为 2000 元 /
年(项);
(6)获国家级专业比赛二等奖者,奖励金额为 3500 元 / 年(项);
(7)获国家级专业比赛一等奖者,奖励金额为 5000 元 / 年(项)。
2. 代表学校参加市级以上大学生体育比赛,成绩在前 8 名 以内或打破学校单项纪录者,奖励金额为 500 元 / 年(项)。
(四)创新创业奖学金
1. 凡参与沙金组织的省级以上创新创业竞赛等活动并取得 优异成绩的学生或团队,按所获奖项,自然获单项奖学金,同 一项目获多项奖励,按最高等级进行奖励,只计算一次。
2. 学生或团队参与民间团体或企业举办的、以营利性为目 的的等公认不具备规范性、权威性的各类相关比赛,不能申请 创新创业单项奖学金。
3. 赛事级别标准
(1)国家级:指教育部、科技部等国家(部、委、办)、 国家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行业协会等主办的规模较大、具有 较高社会影响力的全国性创新创业赛事;
(2)省级:指辽宁省教育厅、科技厅等上级部门主办的省 级竞赛,或省部级学术团体、行业协会组织的具有一定规模和 社会影响力的省域内双创竞赛。
4. 竞赛类别
A 类竞赛 : 中国“互联网 +”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挑战 杯”全国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大挑)、“挑战杯”中国大学生创业计划竞赛(小挑)等。
B 类竞赛:指经由学院创新创业中心、就业指导中心备案 的竞赛,以辽宁省教育厅每年印发的《关于开展辽宁省普通高 等学校本科大学生创新创业竞赛的通知》中所列竞赛为重点赛 事和创青春全国大学生创业大赛等。
5. 奖励标准
以参评年度内所获最高奖项予以表彰,细则如下: 国家级竞赛 A 类 :
获优秀奖者 , 奖励金额为 2000 元 / 年(项);
获三等奖者(铜奖),奖励金额为 5000 元 / 年(项);
获二等奖者(银奖),奖励金额为 10000 元 / 年(项);
获一等奖及以上者(金奖),奖励金额为 20000 元 / 年(项);
国家级竞赛 B 类 :
获优秀奖者 , 奖励金额为 1000 元 / 年(项);
获三等奖者(铜奖),奖励金额为 2000 元 / 年(项);
获二等奖者(银奖),奖励金额为 5000 元 / 年(项);
获一等奖及以上者(金奖),奖励金额为 10000 元 / 年(项);
省级竞赛 A 类:
获优秀奖者 , 奖励金额为 500 元 / 年(项);
获三等奖者(铜奖),奖励金额为 1000 元 / 年(项);
获二等奖者(银奖),奖励金额为 2000 元 / 年(项);
获一等奖及以上者(金奖),奖励金额为 5000 元 / 年(项);
省级竞赛 B 类:
获优秀奖者 , 奖励金额为 200 元 / 年(项);
获三等奖者(铜奖),奖励金额为 500 元 / 年(项);
获二等奖者(银奖),奖励金额为 1000 元 / 年(项);
获一等奖及以上者(金奖),奖励金额为 2000 元 / 年(项)。
6. 评定程序
(1)单项奖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与学校奖学金评定同时 进行;
(2)由学生本人或团队负责人执获奖证书等相关证明材料 向院(系)提出申请;
(3)由院(系)对学生参赛获奖情况进行核实,对所参加 赛事的规范性、权威性进行认证和审核,提出评定奖项的初步 意见,报学生处;
(4)复审以创新创业中心、团委认定为准,与学校其他类 奖学金同时公示并发放。
四、原则和程序
(一)学生奖学金的评定要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保证优中选优,突出先进性、模范性。
(二)为保证学生奖学金评比的严肃性,评比工作要求严格依照标准执行,不得随意降低标准。
(三) 学校奖学金等固定评奖比例的等额奖学金由院(系) 组织评定,凡达到奖学金评定标准的在籍学生,均可予以参评。
(四)院(系)应组成学生奖励及奖学金评定小组,依本文各项细则对每位学生进行考评,并将其结果向全体学生公示。公示期间学生对奖学金评定结果持有异议的, 可向所在院(系) 提出申诉, 由各院(系)复核, 公示无异议通过党政联席会后, 报至学生处。
(五)学生处对上报公示结果进行统一公示,公示无异议后, 报院长办公会通过。
(六)获得奖学金的学生,取最高奖项的奖金金额,除励 志奖学金、荣誉奖学金外,其他奖金不兼得。
(七)新生入学一年后方可进行评选。
(八)对学生的奖励材料, 将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五、附则
本规定自 2023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原规定同时废止。学校 其他有关规定如与本规定相悖, 以本规定为准。解释权在学生处。
2023 年 8 月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