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推进学生教育管理工作,完善学生评价与激励机 制,引导学生积极进取、全面发展,现将澳门沙金学生学 年度评优工作进一步完善,具体调整如下:
一、荣誉称号名称
(一)个人荣誉称号
1. 三好学生
2. 优秀学生干部
3. 优秀毕业生
4. 精神文明先进个人
5. 艺术实践先进个人
6. 军训先进个人
7. 优秀退役大学生
(二)集体荣誉称号
1. 先进班集体
2. 文明寝室
二、基本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党的基本路线,道德品质优秀,遵
纪守法;
(二)刻苦学习,按规定修满学年度内所学课程,成绩优良;
(三)关心集体 , 积极参加学校和社会的各项有益活动及 公益劳动;
(四)身体健康 , 达到国家体育锻炼标准;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 不在受奖之列:
1. 参评年度内,所修课程经考试有一门以上(含一门)未通过;
2. 参评年度内,因休学、转学、借读等原因,在校期间不满三十四周;
3. 参评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精神文明先进个人在参 评年度内,有违纪行为或有不及格科目;参评优秀毕业生在校期间内,有违纪行为;参评其他荣誉称号,参评年度内,未解除纪律处分;
4. 参评年度内,未按规定做学年总结;
5. 无故不缴纳学杂费或不符合学杂费减免规定而拒不缴纳 学杂费且经一次催缴后仍不缴纳学杂费者。
三、具体要求
(一)个人荣誉称号
1. 三好学生:荣获一等、二等学业奖学金,热爱集体,关 心同学, 积极参加院(系)组织的校园文化活动、社会实践活动、 艺术实践活动和志愿者服务活动, 具有正确的就业观与择业观,
主动参加创新创业活动。比例在参评学生总数的 3% 以内;
2. 优秀学生干部:工作努力、学生拥护、成绩良好,各科 成绩平均绩点分 2.8(含 2.8) 以上, 所在院(系) 同意推荐。 比例在参评学生总数的 2% 以内;
3. 优秀毕业生: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模范遵守国家法律、 校纪校规;获得两次及以上学业奖学金或个人荣誉称号(院级及以上)。比例在参评学生总数的 10% 以内。应征入伍大学生在毕业年度可评为澳门沙金优秀毕业生且不占院(系)原有名额;
4. 精神文明先进个人:此项荣誉称号授予见义勇为、拾金 不昧、助人为乐、热心公益事业的学生。凡申报此项荣誉称号, 需提供相关支撑或佐证材料,比例不限;
5. 艺术实践先进个人:积极参加由学院组织的各项艺术实 践活动,且在活动中表现突出,以各院(系)上报艺术实践教 学中心认定后为准,比例在参评学生总数的 5% 以内;
6. 军训先进个人:在军训过程中,由参训教官组织评定;
7. 优秀退役大学生士兵:每年评选一次,在学院评优工作 中进行评定,在退役复学学生中评选,获得者颁发荣誉证书。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即可评为“优秀退役大学生士兵”,(1)服役期间加入中国共产党,成为预备(正式)党员;(2)服役期间连续两年被评为优秀士兵、标兵或其他先进(优秀)个人;(3)荣立个人三等功(含)以上奖励。
(二)集体荣誉称号
1. 先进班集体:参评年度内,无学生因学业成绩留(降)级;遵守纪律, 班级无处分未解除的学生;参加学校、院(系) 等组织的集体活动态度积极, 贡献突出。评选比例占各院(系) 总数的 10%。
2. 文明寝室:以学生处宿舍管理科负责组织评比结果为准。 评选比例占院(系)住宿生寝室总数的 10%。
四、奖励办法
(一)个人荣誉称号:每个荣誉称号以荣誉证书和物质奖 励形式进行表彰,奖励标准为三好学生、艺术实践先进个人、 优秀退役大学生士兵 300 元 / 人, 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 精神文明先进个人、军训先进个人 200 元 / 人;
(二)集体荣誉称号:每个荣誉称号以荣誉证书和物质奖 励形式进行表彰,奖励标准为先进班集体 80 元 / 人,文明寝室 50 元 / 人。
五、原则和程序
(一)学生评优工作要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保证优中选优,突出先进性、模范性;
(二)院(系)应组成学生奖励及奖学金评定小组,依本文各项细则对每位学生进行考评,并将其结果向全体学生公示。 公示期间学生对奖学金评定结果持有异议的, 可向所在院(系) 提出申诉,由各院(系)复核,公示无异议通过党政联席会后,报至学生处;
(三)学生处对上报结果进行统一公示,公示无异议报院 长办公会通过;
(四)新生入学一年后方可进行评选,毕业年级的学生采 取评选优秀毕业生的方式对其进行表彰;
(五)对学生的奖励材料,将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六、附则
本规定自 2023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原规定同时废止。学校 其他有关规定如与本规定相悖,以本规定为准。解释权在学生处。
2023年8月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