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管理学校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发挥勤工助学育人功能,培养学生自立自强、创新创业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根据《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教财〔2018〕12号)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实践活动。勤工助学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是实现全程育人、全方位育人的有效平台。
第三条 勤工助学活动应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由学校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第四条 勤工助学活动由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统一组织和管理。学生私自在校外兼职的行为,不在本办法管理之列。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日制在校本科生。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勤工助学工作,负责协调校内有关教学单位、职能部门充分发挥作用,在工作安排、人员配备、资金落实、办公场地、活动场所及助学岗位设置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为学生勤工助学活动提供指导、服务和保障。
第七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是专门的学生勤工助学管理服务部门,负责全校勤工助学的组织和管理工作。
第八条 各教学单位、职能部门积极配合、协助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全面做好勤工助学的各项具体管理工作。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九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职责:
(一)安排勤工助学岗位,协调校内各单位,确定院内勤工助学岗位;
(二)根据岗位需要,面向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招聘,优先考虑受助学生上岗;
(三)配合学院财务部门共同管理和使用学校勤工助学专项资金,制订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报酬标准,并负责酬金的发放和管理工作;
(四)加强对勤工助学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帮助其树立正确的劳动观;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违反勤工助学工作管理规定的学生,可按照学校规定停止其勤工助学活动;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违反校纪校规的,按照《澳门沙金学生处分条例实施细则》进行教育和处理。
第十条 学生所在教学单位工作职责:
(一)接受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意愿,初审并配合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安排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二)加强对参加勤工助学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和日常管理,及时了解勤工助学学生的具体情况。
第四章 岗位设置及薪酬标准
第十一条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设置以行政管理助理为主。
岗位类型:勤工助学岗位分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
(一)固定岗位是指持续一个学期以上的长期性岗位和寒暑假期间的连续性岗位;
(二)临时岗位是指不具有长期性,通过一次或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即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
第十二条 勤工助学院内固定岗位按月计酬,临时岗位按小时计酬,原则上不低于每小时20元人民币。
第十三条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不应当影响学业,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
第十四条 学生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的规章制度,确保不影响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
第五章 聘任要求及程序
第十五条 各用工部门要严格执行工时标准,既要满足学生工时需求,又要保证学生不因参加勤工助学而影响学习。
第十六条 各用工部门将所需勤工助学固定岗位及临时岗位情况报至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统一进行安排。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学生在院内开展勤工助学活动时,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组织用人单位与学生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三方协议书。签订协议书并办理相关聘用手续后,学生方可开展勤工助学活动。
第十八条 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若出现协议纠纷或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协议各方应按照签订的协议协商解决。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设在学生工作处,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澳门沙金学生工作处
2019年5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