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实现精准资助,切实落实好上级制定的各项高等学校学生资助政策。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通知》(教财厅〔2016〕6号)、《辽宁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试行)》(辽教发〔2017〕6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认定范围
认定范围为我校注册有正式学籍的全日制本科在校学生,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
二、认定原则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要坚持以人为本、实事求是、科学规范、注重公平的原则,严格工作制度,规范认定程序和办法。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实行教学单位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定相结合的原则。
三、认定机构
(一)学校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全校的认定工作。
(二)各教学单位成立以分管学生工作领导为组长、学生管理科科长、辅导员、导师担任成员的认定工作组,负责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三)各教学单位成立以辅导员任组长,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原则上不少于年级(专业或班级)总人数的10%。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年级(专业或班级)范围内公示。
四、认定标准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设置为特困生、一般困难生两档,具体划分如下:
(一)特困生:
1.烈士子女、孤残或无任何经济来源的学生,基本无力支付学习期间的全部费用;
2.家庭生活极度困难,父母双方长期病重且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的学生;
3. 指定资助对象以及经当地相关部门认定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4.父母均失业并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学生;
5.父母年迈或因病不能自理、丧失部分劳动能力,无能力供养学生且无其他经济来源,无力支付在校学习期间的大部分费用。
学生应提供生源地民政部门发放的《低保证》或其他证明材料复印件。
(二)一般困难生:
1.家庭经济一般困难的学生,家庭成员因疾病或父母因无经济收入等原因造成生活暂时困难且无其他经济来源,无力供养学生和支付在校学习期间的部分费用;
2.家庭生活困难,生活来源微薄、较低或不稳定的学生;
3.因突发事件及因灾、因病造成家庭经济困难。
学生应提供家长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和生源地民政部门发放的《低保证》或其他证明材料复印件。
特殊情况或因故发生临时经济困难的学生,可按上述条款酌情确定等级。
五、认定程序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教学单位认定工作组、班级(专业或年级)认定评议小组,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认真、负责地共同完成认定工作。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一)学生申请材料的准备
学校在每学年结束之前,向在校生发放《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需要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要根据个人情况如实填写并作出承诺,以证明其家庭经济状况。对已持有相关部门认定证件的,如建档立卡学生、城乡低保家庭学生、城乡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孤残学生、烈士子女、国家规定的特殊地区和指定资助对象以及经当地相关部门认定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无需再出具其他材料。经学校按认定程序核实无误后将其纳入重点资助对象,原则上按照国家助学金等相关资助政策最高档次或标准给予相应资助。
(二)认定评议小组初审
1.每学年开学时,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布置启动全校认定工作。辅导员任组长,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组织学生填写《申请表》,并负责收集。
2.新生入学后,认定评议小组要对新生家庭情况进行深入了解,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初始信息库。
3.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申请表》,根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结合学生日常消费水平,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每学年组织学生以主题班会等形式进行民主评议,充分征求班级学生意见,认真确定本年级或专业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报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
(三)教学单位认定工作组审核
1.教学单位认定工作组对认定评议小组上报结果进行审核后,应当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受助情况的内容,不能涉及学生个人及家庭隐私。公示期间,如师生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所在教学单位认定工作组提出质疑。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2.各教学单位应按照《申请表》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并及时更新。
(四)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对仍有异议提出复议申请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汇总各教学单位所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和《申请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进行核实并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可做出调整。材料汇总后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并建立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
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管理
1.各教学单位要通过经常与学生谈话、观察了解等多种渠道,认真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格认定,为学生资助工作打好基础。
2.各教学单位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工作纳入工作计划中来,要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资料和数据信息库,要关心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消费、学习等情况,并随时关注学生家庭经济情况的变动,及时掌握核实学生在校期间因突发性事件等原因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新情况,帮助经济困难学生解决实际困难,全面推进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顺利进行。
3.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即使已通过认定,也应取消并立即停止对其的困难补助:
(1).经查实谎报家庭经济情况或本人生活状况者;
(2).无故欠缴一年以上学费者;
(3).认定期间受到记过以上处分且未解除者;
(4).获救助期间家庭经济条件已有改善,有固定生活来源者;
(5).家庭因建购房、购车、结婚等消费而欠下巨额债务导致无力供养学生完成学业者;
(6).购买高档娱乐电器、高档时装或高档化妆品等奢侈品或有其它铺张浪费,态度不端,在学生中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者;
(7).处在休学、保留学籍或保留入学资格期间者。
各教学单位每学年应不定期地随机抽取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其认定资格,收回资助资金。
七、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设在学生工作处,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八、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澳门沙金学生工作处
2019年5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