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澳门沙金学生管理行为,维护澳门沙金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及《澳门沙金章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澳门沙金(以下简称为学校)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生(以下称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 学校以培养艺术人才为中心,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坚持依法治校,科学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育人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四条 学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铭记“紧张、严肃、刻苦、虚心”的校训,弘扬“鲁艺”精神,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第五条 实施学生管理,应当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教育和引导学生承担应尽的义务与责任,鼓励和支持学生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接受学校教育,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充分、平等使用学校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在品行、学业、素质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达到学校规定的学业标准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三)公平获得各类奖学金、助学金、助学贷款等奖励或资助及相应称号;
(四)参加社会实践、艺术实践、国际交流、文体活动、勤工助学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和创业指导与服务;
(五)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可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学生道德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团结同学,诚实守信,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三)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教学设备和生活设施;
(五)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六)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七)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八条 学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日期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向学校请假(请假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两周),待入学时须提供相关书面材料销假。未请假及请假逾期者(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除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九条 新生在报到时,学校对其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 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
1.入伍新生需在报到当天,本人或直系亲属持录取通知书、入伍通知书或兵役登记证到学校申请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保留其入学资格至退役后2年;
2.入学时因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的,需提交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到校申请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保留期限为一年。因病保留入学资格者,在学校规定的注册期限内(一般不得超过两周)经治疗康复,符合学校体检要求的,可向学校申请入学;逾期治疗康复,符合学校体检要求的,可在次年新生入学期间,向学校申请入学。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一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十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第十二条 新生在规定的复查期内由于健康等原因不宜在校者,作指令性短期离校处理。指令性短期离校不属于纪律处分,其最长期限不超过四周。
第十三条 对于取得学籍的学生,学校予以办理学生证。
学生证是学生身份的证明。学生证不得转借他人使用,如有遗失或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按有关程序给予补办。
第十四条 学期开始时,学生须按规定日期到所在教学单位报到。学校规定报到时间为2个工作日。不能如期报到者应向学校提交书面说明材料。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者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自学校规定的报到时间起算,不超过三周缴纳学费者,当年予以注册,恢复学籍,并随原专业原年级就读;超过三周缴纳学费者,经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办理暂缓注册,暂缓注册时间一般以一年为限,累计不得超过两年,超过暂缓注册时限的按逾期注册处理。在暂缓注册期间,学校保留学生学籍但不具有在校生资格,不参加学校的任何教学活动。暂缓注册期间,发生任何安全问题,责任自负。
因家庭经济困难正在办理助学贷款或其他形式资助者,经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后,可暂行注册。在应缴费学年第一学期结束时仍未获批助学贷款或其他形式资助,并无法缴纳学费的,经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履行暂缓注册手续。
暂缓注册期满,正常缴纳学费,可申请复学,复学学生随原专业相应暂缓注册时长的低年级就读。
未经批准或无故逾期注册者,视其情节,给予通报批评直至留校察看处分。逾期注册超过 10 天(以自然天数计)者,给予退学处理。
第二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五条 学生须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其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六条 学校实行学年学分制。学生在学年内所修读的课程须经过考核获得学分,课程考核成绩未能达到通过标准的不能获得相应的学分。
第十七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和成绩评定均采用百分制或等级分(附绩点分)方式记录。
第十八条 学生体育课的成绩根据考勤、课内教学等情况综合评定。
第十九条 所有课程缺课超过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不准参加考试。考试违纪,成绩无效按零分记载。
凡有上述情况之一者,所涉及课程一律重修(任选课可重选)。重修课程考核结果按本节中第十六条、十七条规定的方式记载。
第二十条 对于违反考试有关规定但未被认定作弊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含严重警告)的纪律处分;对于作弊者,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的纪律处分。退学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取得学籍的,其已经获得的学分予以承认。
第二十一条 学生不能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应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批准而缺席者,学校将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将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二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本规定第四条为主要依据,结合学生日常思想品德行为表现、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学生在学期结束时须做学期小结;在学年结束时须做学年总结,并由所在教学单位做出学年鉴定。
第三节 留级与降级
第二十三条 学生每学年不及格课程(不含体育课和任选课)累计达到一定门数者,做留级、降级或退学处理。
第二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做留级处理:
(一)学年内(不含第一学年)不及格课程累计达到 5 门;
(二)在读期间跨学年不及格课程累计达到 7 门;
(三)留级后随下一年级继续修读所有不及格课程,其成绩仍未达到规定。
第二十五条 学生在学年的第一学期不及格课程已达到留级规定的门数,参照第二十四条(一)(二)(三)款做降级处理。
第二十六条 留级、降级累计不得超过两次。
第二十七条 留级、降级每学期统计一次。
第二十八条 留级、降级学生须按留降级后所在年级和专业学生学费标准缴纳当学年学费。
第四节 转专业
第二十九条 工作组织
学院成立由院长任组长、分管教学工作的院领导任副组长,教务处、招生与就业处、学生工作处等主要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转专业管理工作领导组,负责对转专业工作的组织领导与监督。
第三十条 工作原则。
学生原则上应在本专业完成学业,如申请转专业,申请人在学习期间应对所申请专业确有兴趣和特长,转到所申请专业学习更有利于其发展和潜质发挥。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拔。
第三十一条 转专业基本条件:
(一)学生在校期间因患有某种疾病或不可抗因素,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可以在学院其他专业学习;
(二)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三)学生在学习期间对所申请专业确有兴趣和特长,转到所申请专业学习更有利于其发展和潜质发挥。
第三十二条 不予转专业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毕业前一年级的;
(三)无正当转专业理由的。
第三十三条 转专业的学生类别:
同一学科类别准许进行转专业。
第三十四条 转专业工作程序及相关要求:
(一)拟转专业学生提出申请,学校按规定组织相关专业专家进行考核、经转专业管理工作领导组同意、转出(入)院系及院长办公会议集体研究决定,通过学院网站对拟转专业学生相关信息(主要包括:学生姓名,转出、拟转入专业名称,入学年份,转专业理由等)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且公示无异议后,方可办理转专业手续。
(二)转专业应在转入学期开学前一周办理,教务处负责复审转专业申请材料。
第五节 转学
第三十五条 工作组织
学院成立由院长任组长、分管教学工作的院领导任副组长,教务处、招生与就业处、学生工作处等主要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转学管理工作领导组,负责对转学工作的组织领导与监督。
第三十六条 转学基本要求与转学条件
(一)学生应当在澳门沙金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申请转学。其中患病学生需提供经本校及拟转入学院指定医院检查证明。特殊困难一般指因家庭有特殊情况,确需学生本人就近照顾的。
(二)申请转学的本科学生高考分数应达到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在生源地相应年份的高考录取分数。
第三十七条 不转学条件(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分数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五)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第三十八条 转学程序及审批权限
(一)拟转学学生提出申请,说明理由,提供证明材料,该生所在院(系)严格审核佐证材料的真实性;
(二)学生转学申请材料由学院学籍管理部门接收并负责审核,经办人签署转学申请材料审核意见;
(三)教务处负责复审转学申请材料,在转学申请(确认)表上签署复审意见;
(四)经转学管理工作领导组同意,院、系(院)两级会议集体研究决定,通过学院网站对拟转学学生相关信息(主要包括:学生姓名、转出、拟转入学校和专业名称、入学年份、录取分数、转学理由等)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且公示无异议,将转入学生名单、表决情况如实记入会议纪要,由院长签署接收函,报省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九条 转学应在转入学期开学前一周办理。
第六节 休学与复学
第四十条 学生因病或创业等正当事由需暂时中断学业或者学校认为必须休学,可予休学。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限,累计休学年限不得超过两年。
第四十一条 休学学生须办理休学手续,学校予以保留学籍。保留学籍期间,不按在校生对待。休学学生的户口不变更。
第四十二条 新生和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为其保留入学资格或者学籍至退役后2年。参军时间不计入修业年限之内。
应征入伍学生自退役之日2年内,向学校提出恢复学籍申请者,可予以恢复学籍。
学生保留学籍期间,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建立管理关系。
第四十三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休学期满,符合复学条件并于下学期开学前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者可予以复学,复学学生随原专业相应休学时长的低年级就读;
(二)因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持有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开具的健康证明。因患有传染性疾病休学的学生应按学校要求到指定医院复查,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三)要求复学的学生,学校如发现其休学期间有违法乱纪行为,取消复学资格并视其情节取消学籍或者开除学籍。
第四十四条 休学学生的学费和住宿费,按学生实际学习和住宿时间(按月)累计,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多退少补。
第七节 退学
第四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专业主科课程2次不及格;
(二)在第一学年末不及格课程累计达到 5 门;
(三)在一学年内累计不及格课程达到 6 门;
(四)在读期间跨学年累计所有不及格课程达到 8 门;
(五)在任何学期末不及格课程累计符合本条(一)(二)(三)(四)款所规定的门数;
(六)在校学习期间留级、降级累计超过两次;
(七)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八)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九)未经准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十)未能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报到注册;
第四十六条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院长办公会议决定。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
第四十七条 退学的学生,在退学决定书下发之日起15日内办理离校手续,档案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四十八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可参照本规定中学生申诉相关内容办理。
第四十九条 退学学生的学费,学校根据学生实际学习时间和实际住宿时间,按月(在校学习时间和实际住宿时间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计退剩余的学费和住宿费。
第八节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五十条 学校依法规定基本修业年限。本科教育基本修业年限为四年(个别专业为五年)。
第五十一条 无论何种原因,学生在规定的基本修业年限内未修完规定的课程和学分,可申请延长修业年限,最长修业年限不能超过规定的相关专业(方向)基本修业年限的二倍。若因欠学费无能力缴纳,经本人申请,院长办公会批准,可在最长修业年限基础上延长修业年限。
第五十二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德、智、体达到毕业标准,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第五十三条 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由学校学位委员会颁发学位证书。
第五十四条 学生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未能达到毕业标准,准予结业。
第五十五条 对于退学的学生,学校给予颁发肄证书或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九节 学业证书管理
第五十六条 学校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第五十七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送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学籍学历管理平台注册。
第五十八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取消其学籍,不得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五十九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六十条 学校、学生共同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校环境安全、稳定,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六十一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依章程参与学校管理。
第六十二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文明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树立安全风险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第六十三条 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出售假冒伪劣商品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
学校发现学生在校内有违法行为或者患有严重精神疾病可能对他人造成伤害的,可以依法采取或者协助有关部门采取必要的措施。
第六十四条 学校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六十五条 学生可以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须提出包括宗旨、章程、活动内容、活动形式等在内的书面申请,报学校批准,并施行登记和年检制度。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不得影响正常的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第六十六条 学校鼓励和提倡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成长成才的学术、科技、文化、艺术、体育等活动。学生团体邀请校外人员到学校进行宣传、演讲等重大活动,须报学校有关部门批准备案,并接受学校的指导和管理。
第六十七条 学校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和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并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必要帮助。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六十八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未获批准的,学生不得参加。
第六十九条 学生使用计算机网络,应当遵循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和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等,不得编造或传播虚假、有害信息;不得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
第七十条 学生应当遵守学校关于学生住宿管理的规定,保持文明行为,实施自我管理。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七十一条 学校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艺术实践、理论研究、科技创造、体育竞赛、志愿服务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十二条 学校通过授予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形式,给予学生相应的精神鼓励或物质奖励。
第七十三条 学校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给予批评教育,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七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六)违反本规定和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七十五条 学校给予学生开除学籍的处分,由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七十六条 学生被开除学籍由学校发给相关学习证明。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七十七条 学校遵循程序正当、证据充足、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的原则对学生进行处分。
第七十八条 对学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或者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转学等)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提交院长办公会或者院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并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七十九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将听取学生本人或者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出具的处分决定书一般在 3 个工作日内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公告时间为15日。
第八十条 学校对学生做出处分,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明;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八十一条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给予学生警告、严重警告处分以6个月为期限,给予学生记过、留校察看处分以12个月为期限,到期按规定程序予以解除。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八十二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学校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六章 学生申诉
第八十三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处理和纪律处分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相关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负责法律事务的相关机构负责人组成,可以聘请校外法律、教育等方面专家参加。
第八十四条 学生如对处理或处分决定有异议,在接到学校处理或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八十五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 15 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学生申诉委员会经复查,认为做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等存在不当,可以做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院长办公会或专门会议作出决定。
第八十六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省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省教育行政部门将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对申诉人的问题给予处理并作出决定。
第八十七条 从处理、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或者省教育行政部门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七章 附则
第八十八条 在校学习的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参照此规定实施管理。
第八十九条 本规定报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十条 本规定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原《澳门沙金学生管理规定》(2017年2月第六次修订)同时废止。学校其他有关规定如与本规定相悖,以本规定为准。解释权在学生工作处。
2017年7月第七次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