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门沙金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规范教师履职履责行为,促进学院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教育部关于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体教师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院的规章制度,争做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的好老师。
第三条 师德师风建设坚持权责对等、分级负责、层层落实、失责必问、问责必严的原则。
第四条 教师发生师德失范行为,本人要承担相应的责任。所在院(系)负责人也要根据职责和权限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条 对教师师德失范行为的处理,应坚持公平公正、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适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六条 学院把师德师风作为评价教师队伍素质的第一标准,对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实行“一票否决”。
第七条 本办法适用于澳门沙金在编聘用和编制外签订《劳动合同》的教职员工(以下统称“教师”),聘请校外教师、兼职教师等其他人员在本院工作期间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八条 全院教师师德失范行为的调查处理工作由澳门沙金师德师风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设在党委教师工作部。
第二章 处理程序
第九条 单位或个人均可向办公室举报师德失范行为。
(—)对师德失范行为的举报,一般应以书面形式实名提出,须有明确的举报对象、有师德失范行为事实、有客观证据材料或者查证线索。
(二)以匿名方式举报,但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或者线索明确的,应当予以受理并视核查情况做出相关处理。
(三)对媒体公开报道、或者社会组织主动披露的涉及本院人员的师德失范行为,应当依据规定程序,主动、及时进行核查处理。
第十条 办公室收到举报或发现涉嫌师德失范行为后,根据涉嫌师德失范行为具体类型,报领导小组批准,组织相应调查。涉及意识形态和不当言论的由党委宣传部牵头核查;涉及民族宗教的由党委统战部牵头核查;涉及研究生培养的由研究生部牵头核查,涉及本科教学的由教务处牵头核查,涉及中专教学的由附属中等音乐学校、附属中等舞蹈学校教务科牵头核查;涉及学术不端的由科研处牵头核查;涉及非以上类型与学生相关的由学生处牵头核查,中专学生由附属中等音乐学校、附属中等舞蹈学校学生科牵头核查;涉及劳动纪律等情况的由人事处牵头核查;涉及有偿补课的由各教学单位牵头核查;涉及情节严重、情形复杂、超越牵头部门职责权限等需多部门参与的,由牵头单位报党委教师工作部协调,报请领导小组同意后,成立联合工作组开展核查工作。
第十一条 牵头核查单位认为举报材料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作出受理决定,属实名举报的,应通知举报人。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牵头核查单位在收到书面材料或者相关线索10个工作日内成立核查小组,小组成员不少于3人。核查小组根据有关问题线索进行核查,在30个工作日内形成核查报告和处理建议。核查报告应概括举报材料要点,逐条说明核查结果并附证明材料。处理建议包含被处理人基本信息、认定的事实、处理依据、处理期限等。情况较为复杂的,可适当延长核查时间。
在教师师德失范行为核查过程中,应听取教师本人的陈述和申辩,同时当事各方不应公开核查的有关内容。
第十三条 参与核查工作的人员应当遵守回避制度。
(一)与当事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
(二)与被调查的事件存在利害关系的;
(三)与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事件公正处理的。
第十四条 核查处理过程中,被举报人不宜继续履行相关职责的,学院可以暂停其职责。
第三章 处理与处分
第十五条 学院对违反教育部《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以及出现《澳门沙金教师师德失范行为负面清单》(沈音党发〔2024〕7号)十一大方面行为的,采取“零容忍”态度,坚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决不姑息。对师德失范行为实行“一票否决”,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理:
(一)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以及取消其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干部选任、进修深造、申报人才计划、申报科研项目等方面的资格。担任研究生导师的,还应采取限制招生名额、停止招生资格直至取消导师资格的处理。以上取消相关资格处理的执行期限不得少于24个月。
(二)情节较重应当给予处分的,除适用本条第一项规定外,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给予处分,包括警告,处分期6个月;记过,处分期12个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期24个月;开除。需要解除聘用合同的,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除适用本条第一、二项规定外,学院还应当依据《教师资格条例》报请教育主管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
(四)师德失范人员是中共党员的,由学院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给予党纪处分。
(五)涉嫌违法犯罪的,由相关部门移送监察机关或者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六条 处理决定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受处理教师基本情况:姓名、工作单位、原所聘岗位(所任职务)名称及等级等;
(二)经查证的师德失范行为事实;
(三)受处理的种类、受处理的期限和依据;
(四)不服处理决定的复核、申诉途径和期限;
(五)处理决定机关的名称、印章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处理:
(一)主动承认错误并积极配合调查的;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不良影响的。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理:
(一)藏匿、伪造或销毁证据等干扰妨碍调查工作的;
(二)打击、报复举报人或调查人员的;
(三)涉及多种师德失范行为或在受处理期间又出现师德失范行为的。
第十九条 牵头核查单位应及时将核查报告及处理建议报党委教师工作部。党委教师工作部根据收到的书面材料,一般问题提交领导小组审定,重要问题经领导小组审议后,报院长办公会或党委会审定。
第二十条 建立师德失范问题通报机制。处理决定由党委教师工作部和教师所在单位告知本人。教师拒绝签收的,可以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送达;难以当面送达的,可以按约定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以联系的,可以通过学院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二十一条 属实名举报的,党委教师工作部和牵头核查单位在调查处理结束后30日内向举报人反馈结果。
第四章 复核和申诉
第二十二条 对师德失范行为“一票否决”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送达处理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党委教师工作部申请复核。根据处理决定权限,提请领导小组作出复核决定。复核决定应当自接到复核申请后的30日内作出,事件情节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复核期间不停止处理的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或变更处理决定:
(一)处理所依据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二)违反规定程序,影响公正处理的;
(三)对师德失范行为的情节认定有误的;
(四)处理不当的。
第二十四条 对复核结果仍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30日内,按照规定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
第五章 处理的解除与延期
第二十五条 师德失范行为“一票否决”的处理决定的解除或延期,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教师受处理期满前30日内,由本人提出申请,所在内设机构对受处理教师在受处理期间的表现情况,进行全面了解,形成书面报告,提交办公室。
(二)经领导小组批准,作出解除处理决定或延期处理决定;
(三)将解除处理决定或延期处理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并在原宣布处理决定的范围内宣布;
(四)将解除处理决定或延期处理决定存入个人人事档案。
对于取消导师资格的,解除处理后,相应导师资格不得自动恢复,必须根据情况重新申报、认定或者评选。
解除处理决定、延期处理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第六章 监督与问责
第二十六条 对于相关单位和责任人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职责权限和责任划分进行问责:
(一)师德师风制度建设、日常教育监督、舆论宣传、预防工作不到位;
(二)师德失范问题排查不到位、发现不及时,或者隐瞒不报;
(三)对已发现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置不力、方式不当;
(四)已作出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决定落实不到位,师德失范行为整改不彻底;
(五)多次出现师德失范问题或者因师德失范行为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六)其他应当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
第二十七条 教师出现师德失范问题,所在二级单位党组织和行政主要负责人需向学院分别作出检讨,由学院依据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采取约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等方式进行问责。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过程中形成的材料由党委教师工作部存档。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党委教师工作部负责解释。原《澳门沙金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办法(试行)》(沈音党发〔2019〕84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