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门沙金师德考核实施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沙金师德师风建设,健全师德考核评价机制,根据《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及《教育部等七部门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师德师风建设的意见的通知》(教师〔2019〕10号)等,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落实师德师风第一标准,将师德考核摆在教师考核的首位并贯穿于日常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的全过程。在人才引进、年度考核、聘期考核、职称评聘、岗位聘用、导师遴选、评奖评优、项目(计划)申报、进修访学等工作中严格师德考核审核与把关,坚决实行师德问题“一票否决”。
第三条 师德考核坚持客观公正、公平、公开原则,坚持正向激励与反向约束相结合原则,充分发挥师德考核的导向作用,引导教职工自觉践行师德规范,不断提高师德修养。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澳门沙金专任教师(以下简称“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聘请校外教师参照执行。
第二章 考核内容
第五条 坚定政治方向。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党的教育方针。
第六条 自觉爱国守法。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恪守宪法原则,遵守法律法规,依法履行教师职责。
第七条 传播优秀文化。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真善美,传递正能量。
第八条 潜心教书育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遵循教育规律和学生成长规律,因材施教,教学相长。
第九条 关心爱护学生。严慈相济,诲人不倦,真心关爱学生,严格要求学生,做学生良师益友。
第十条 坚持言行雅正。为人师表,以身作则,举止文明,作风正派,自重自爱。
第十一条 遵守学术规范。严谨治学,力戒浮躁,潜心问道,勇于探索,坚守学术良知,反对学术不端。
第十二条 秉持公平诚信。坚持原则,处事公道,光明磊落,为人正直。
第十三条 坚守廉洁自律。严于律己,清廉从教。
第十四条 积极奉献社会。履行社会责任,贡献聪明才智,树立正确义利观。
第三章 考核标准
第十五条 师德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与不合格四个等次,各等次不设置比例。优秀:师德师风高尚,能够发挥立德树人模范和表率作用,坚守教学、科研、艺术实践一线且工作成果显著,师生认可度高。合格:在各项工作中无任何师德失范行为或不规范行为,能够按照学院和所在部门要求完成教育教学、科学研究、艺术实践、人才培养等工作任务。基本合格:考核年度内出现《澳门沙金教师师德失范行为负面清单》中师德失范行为的但情节较轻未造成恶劣影响。不合格:考核年度内出现《澳门沙金教师师德失范行为负面清单》中师德失范行为的,且情节较重、产生不良影响,或师德失范行为频发且影响恶劣。
第四章 考核方式与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师德考核原则上每年开展一次,与年度考核同步或先行开展。
第十七条 党委教师工作部负责统筹协调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开展师德考核工作。
第十八条 各单位党总支(直属党支部)是师德考核工作的主体,须成立师德考核工作小组(以下简称考核小组),负责师德考核的方案制定、组织实施、考核结果确定、师德档案管理等。
第十九条 师德考核程序:
(一)组织本单位教师开展自评,填写《澳门沙金师德年度考核登记表》。
(二)根据教师日常表现及督导评价、学生评教、教师互评、师生反映、投诉举报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形成师德考核初步意见。
(三)召开党总支(直属党支部)支委会议讨师德考核初步意见,并经党政联席会议研究通过考核结果。
(四)对拟认定为师德考核不合格的被考核人,由考核小组对其告知认定的事实及依据,并听取其本人意见。
(五)考核结果须在本单位范围内进行公示。
(六)如被考核人对考核结果有异议,或公示后有情况反映的,考核小组须对有关情况进一步核实,依据相关规定做出结论。
(七)将师德考核结果报党委教师工作部备案。
第五章 考核结果的运用
第二十条 师德年度考核结果确定为“优秀”等次,可作为师德荣誉评选表彰的重要参考依据。师德年度考核结果确定为“基本合格”等次,年度考核结果不得确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其所在单位应加强教育引导,督促其进一步规范职业行为;如在下一年度考核结束前再次出现师德失范行为或不规范行为的,下一年度师德年度考核结果应确定为“不合格”等次。师德年度考核结果确定为“不合格”等次,年度工作考核即评定为不合格,并视情况取消其在下一年度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导师遴选、进修访学、项目(计划)申报等方面的资格,其他情况按照学院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要持续强化师德考核结果的运用,在教师管理全过程中加强师德日常管理、监督、考察,完善多方广泛参与、客观公正科学合理的师德师风监督机制。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要建立师德预警长效机制,把握重点问题、提前进行研判,查找潜在风险、排除师德失范行为隐患;及时受理师生举报和投诉,加大对师德违规问题的查处力度,对师德失范行为零容忍。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办法由党委教师工作部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和辽宁省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