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体现党和政府对家庭经济困难大学生的关怀,帮助在校大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激励他们勤奋进取。切实做好国家及省政府奖学金的管理工作,把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工作落到实处,根据财政部、教育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财教〔2007〕92号)文件,结合我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奖励类别
第二条 国家设立国家奖学金,辽宁省设立政府奖学金,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学生,奖励标准均为每人每年8000元。
第三条 国家设立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家庭经济困难的品学兼优学生,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第四条 国家设立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标准分为一、二两个等级,每人每年资助金额分别为4000元、2500元。
第三章 评选标准
第五条 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自觉遵守法律法规,遵守大学生行为准则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关心集体;
(四)积极参加学校及教学单位组织的各项活动,具有团队合作精神;
(五)积极参加体育锻炼,身体健康,心理素质良好。
第六条 具体要求:
(一)国家奖学金:评选范围为二年级(含二年级)以上的品学兼优的全日制本科在籍学生;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无不及格课程,参评年度内获“特等奖学金”奖项(“三好学生标兵”荣誉称号),或在校期间三次获得“一等奖学金”以上奖项(在学期间三次获“三好学生”以上荣誉称号)。
(二)辽宁省政府奖学金:评选范围为二年级(含二年级)以上的品学兼优的全目制本科在籍学生;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 无不及格课程,参评年度内获“一等奖学金”以上奖项(“三好学生”以上荣誉称号)。
(三)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范围为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家庭经济困难且品学兼优的全目制本科在籍学生;参评年度经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生活俭朴,自立自强,生活习惯良好,无不及格课程,参评学年内获“三等奖学金”以上奖项。(“先进大学生”以上荣誉称号)。
(四)国家助学金:评选范围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本科在籍学生;参评年度经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生活俭朴,自立自强,生活习惯良好。
第七条 有下列表现之一者,不具申请奖助学金资格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二)在参评年度违反学校规章制度,未解除纪律处分的;
(三)弄虚作假、提供虐假信息等不诚信行为的;
(四)不参加学校、教学单位组织的各项活动的;
(五)铺张浪费的;
(六)教学单位评定不合格的。
第四章 评审机构与评选原则
第八条 学校成立以分管学生工作的院領导为主任.学生工作处及相关部门为成员的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处。
第九条 各教学单位成立以本单位党支部书记为组长、辅导员、导师代表、学生代表为成员的奖助学金评审工作组。
第十条 国家奖学金、辽宁省政府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的评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章 申请与评选程序
第十一条 学院根据辽宁省教育厅下达的国家奖学金、辽宁省政府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及和国家助学金的指标,按照各教学单位具体情况进行分配评选。
第十二条 学生本人每年在9月30日前根据本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按要求填写相关申请表格,交所在教学单位初审。
第十三条 院(系)应组成学生奖励及奖学金评定小组,根据各项奖助学金的评选标准以及学生的思想道德、学习成绩、家庭情况的综合测评结果,对提出申请的学生进行初步评审,择优评定,院(系)评定小组应将评定结果向全体学生公示,公示期间学生对奖学金评定结果持有异议的,可向所在院(系)提出申诉,由各院(系)复核,公示无异议通过党政联席会后,于10月15日前将推荐名单及相关材料报至学生工作处。
第十四条 奖助学金初审名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汇总、复核,并报学校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审核批准。经委员会批准后的名单,在全院范围内公示5日后,按要求报送省教育厅。
第六章 奖助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五条 学校将严格执行行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和辽宁省教育厅、财政厅的相关规定,对国家奖助学金实行专款专用,同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六条 学校收到国家和辽宁省划拨的经费后15个工作日内对奖助学金进行发放。
第十七条 学校对获得国家及省政府奖学金的学生颁发国家及省政府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学档案。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凡获得国家奖学金、辽宁省政府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各项奖学金不能兼顾申请。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原规定同时废止。学校其他有关规定如与本规定相,以本规定为准。解释权在学生工作处。
2018年7月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