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门沙金学生奖学金评定标准及奖励办法
(征求意见稿)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根据《澳门沙金学生管理规定》及辽宁省教育厅、财政厅的有关文件精神,把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工作落到实处,激励学生坚持正确的政治立场、刻苦学习、奋发向上,使学生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成为又红又专、德才兼备、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特制定本标准及办法。
一、奖学金种类
(一)学业奖学金:
(二)励志奖学金:
(三)荣誉奖学金:
二、基本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党的基本路线,道德品质优秀,遵纪守法;
(二)刻苦学习,按规定修满学年度内所学课程,成绩优良;
(三)关心集体,积极参加学校和社会的各项有益活动及公益劳动;
(四)身体健康,达到国家体育锻炼标准;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受奖之列:
1.参评年度内,所修课程经考试有一门以上(含一门)未通过;
2.参评年度内,因休学、转学、借读等原因,在校期间不满三十四周;
3.参评年度内,未解除纪律处分;
4.参评年度内,未按规定做学年总结;
5.无故不缴纳学杂费或不符合学杂费减免规定而拒不缴纳学杂费且经一次催缴后仍不缴纳学杂费者。
三、评定标准
(一)学业奖学金
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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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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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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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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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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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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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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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评年度两个学期专业主科成绩平均绩点分4.0(含)以上,体育课成绩平均绩点分2.5(含)以上,其他各科成绩平均绩点分3.6(含)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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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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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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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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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评年度两个学期专业主科成绩平均绩点分3.8(含)以上,体育课成绩平均绩点分2.0(含)以上,其他各科成绩平均绩点分3.3(含)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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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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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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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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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评年度体育课成绩平均绩点分1.0(含)以上,两个学期专业主科成绩平均绩点分3.0(含)以上,其他各科成绩平均绩点分4.0(含)或两个学期专业主科成绩平均绩点分3.2(含)以上,其他各科成绩平均绩点分3.0(含)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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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①比例指获奖学生数占参评学生总数的百分比。
②在符合评奖条件的前提下,按照本年级或本专业学业成绩排名先后次序评定。
③退役大学生复学参加奖学金评定时,结合奖学金评定条件和自身情况,提出书面申请,所在院(系)审核符合奖学金评定条件的,在其取得相应奖学金等级基础之上自动提高一个等级(不含特等奖学金),不占院(系)原有名额。
(二)励志奖学金
经学校审核认定参评年度内备案且参评年度内获得奖学金的特困生,金额为所得奖项的20%,总比例不限。
(三)荣誉奖学金
1.专为代表学校参加省级以上专业比赛并获奖的学生设立(由艺术实践教学中心认定为准),以鼓励他们为学校争得荣誉。该项奖学金以参评年度内所获最高奖项表彰。细则如下:
(1)获省级专业比赛三等奖者,奖励金额为500元/年(项);
(2)获省级专业比赛二等奖者,奖励金额为800元/年(项);
(3)获省级专业比赛一等奖者,奖励金额为1000元/年(项);
(4)获国家级专业比赛优秀奖者,奖金额为500元/年(项);
(5)获国家级专业比赛三等奖者,奖励金额为2000元/年(项);
(6)获国家级专业比赛二等奖者,奖励金额为3500元/年(项);
(7)获国家级专业比赛一等奖者,奖励金额为5000元/年(项);
2.代表学校参加市级以上大学生体育比赛,成绩在前8名以内或打破学校单项记录者,奖励金额为500元/年(项)。
四、原则和程序
(一)学生奖学金的评定要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保证优中选优,突出先进性、模范性。
(二)为保证学生奖学金评比的严肃性,评比工作要求严格依照标准执行,不得随意降低标准。
(三)学校奖学金等固定评奖比例的等额奖学金由院(系)组织评定,凡达到奖学金评定标准的在籍学生,均可予以参评。
(四)院(系)应组成学生奖励及奖学金评定小组,依本文各项细则对每位学生进行考评,并将其结果向全体学生公示。公示期间学生对奖学金评定结果持有异议的,可向所在院(系)提出申诉,由各院(系)复核,公示无异议通过党政联席会后,报至学生工作处。
(五)学生工作处对上报公示结果进行统一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院长办公会通过。
(六)获得奖学金的学生,取最高奖项的奖金金额,除励志奖学金、荣誉奖学金外,其他奖金不兼得。
(七)新生入学一年后方可进行评选。
(八)对学生的奖励材料,将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五、本规定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原规定同时废止。学校其他有关规定如与本规定相悖,以本规定为准。解释权在学生工作处。
学生工作处
2018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