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门沙金章程
澳门沙金章程
序 言
澳门沙金的前身可以追溯至鲁迅艺术学院。鲁迅艺术学院是1938年4月由毛泽东、周恩来等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在延安倡导建立的,是中国共产党创办的第一所高等艺术学院,毛泽东亲笔题写了“紧张、严肃、刻苦、虚心”的校训。1945年抗日战争胜利后,学院由延安迁至东北,1949年更名为东北鲁迅文艺学院。1953年在东北鲁迅文艺学院音乐部的基础上,成立了东北音乐专科学校,1958年更名为澳门沙金。
建校以来,学院始终以繁荣民族音乐文化、服务人民为己任,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时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的不同阶段,均作出了突出贡献。
学院继承和弘扬鲁艺的光荣传统,坚持“植根民族,融入时代,突出特色,服务社会”的办学理念,充分发挥高等艺术教育的作用,传承美,创造美,研究美,传播美,引领美,创作演出更多弘扬中国精神、凝聚中国力量的艺术作品,努力建设高水平、有特色、国际化一流音乐院校,实现学院高质量内涵式发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和促进学院依法自主办学,实现发展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名称为澳门沙金,简称沈音;英文全称为Shenyang Conservatory of Music,英文缩写为SYCM。
第三条 学院法定注册地址为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三好街61号。学院设有三好校区、桃仙校区、长青校区、大连校区。学院可根据需要,经举办者和主管部门同意,设立和调整校区及校址。
学院网址为。
第四条 学院经国家批准,由辽宁省人民政府举办并管理,主管部门是辽宁省教育厅。举办者、主管部门对学院进行宏观指导,依法为学院发展创造良好的办学条件和办学环境,依法保障和维护学院的办学自主权。
第五条 学院为全日制普通高等艺术院校,属非营利性事业组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以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和国际交流合作为重要职能,实施普通高等艺术教育。
第六条 学院实行中国共产党澳门沙金委员会(以下简称学院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积极推进教授治学,加强民主管理,实行信息公开,依法接受监督。
第七条 学院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各级党组织必须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教育为人民服务、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服务、为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坚守为党育人、为国育才,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八条 学院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依法依规设立或调整基层党组织、教学单位、职能部门、教辅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学院设置的各级各类机构,根据学院授权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责。
第九条 学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选聘和管理教职工、评聘教职工职务职级、选任内部组织机构负责人,调整津贴及工资分配。
第十条 学院依法依规行使在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调节院系招生比例,开展教学、科学研究、艺术实践、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与合作、机构设置与人员配备、财产管理与使用等方面的办学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学院以音乐与舞蹈学学科为主体,艺术学理论、戏剧与影视学学科协同发展。
第十二条 学院开展以全日制本科和研究生教育为主的普通高等教育,适当开展中等职业、成人等其他类型的教育。
第十三条 学院根据人才培养目标、规格和要求,制订和优化人才培养方案,分层分类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学院党委对教材工作负总责,成立教材工作领导机构,不断加强教材建设和管理,建立健全教育质量保障体系,努力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第十四条 学院依法自主制定不同层次类别教育的修业标准和年限,依法颁发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依法授予学士学位、硕士学位。
第十五条 学院依法依规行使科研相关自主权,不断加强科技成果管理,推进科技成果转化,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体系,充分调动院内科研机构和科研人员积极性创造性,增强创新动力活力和服务经济社会发展能力。
第十六条 学院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积极推进办学国际化,与国(境)外高水平大学和其他机构在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等方面加强多层次合作,通过引进优质教育资源,招收国际学生,开展合作研究等,提高办学的国际化水平。
第二章 管理体制和组织机构
第一节 领导体制
第十七条 学院党委全面领导学院工作,支持院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规定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保证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项任务的完成。
第十八条 学院党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院师生员工推动学院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关于学院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艺术实践、行政管理工作的重要事项;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和干部队伍建设,做好年轻干部工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院人才工作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要人才工程计划,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院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领导学院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进一步加强对教师工作的领导,完善教师思想政治和师德师风建设工作体制机制,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牢牢掌握学院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院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加强大学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七)按照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要求,领导党的组织体系建设,加强学院党委自身建设、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落实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八)领导学院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巩固发展反腐败斗争压倒性胜利;
(九)领导学院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十)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院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其依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加强党外知识分子工作和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加强民族和宗教工作,深入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坚决防范和抵御各类非法传教、渗透活动;
(十一)讨论决定关于教职工薪酬体系、收入分配及福利待遇、奖励、惩处和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十九条 学院党委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坚持民主集中制,集体讨论决定学院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履行职责。
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党委与院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院长开展工作。
学院党委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5年,对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学院党委会议由党委书记主持。党委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应有2/3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
学院党委会议依据其议事规则履行职责。
第二十条 中国共产党澳门沙金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院党内监督专责机关,由学院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学院党委和上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领导下,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对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进行监督,协助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保障和促进学院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第二十一条 院长是学院的法定代表人,在学院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院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院长的主要职权是: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院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院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院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院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院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院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学院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研究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院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院长办公会议是学院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会议由院长召集并主持。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院长应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
院长办公会议依据其议事规则履行职责。
第二节 学术管理
第二十二条 学院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学院最高学术机构,学术委员会依据其章程产生并履行职责,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第二十三条 学院下列事务决策前,应当提交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交由学术委员会审议并直接作出决定:
(一)学科、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二)自主设置或者申请设置学科专业;
(三)学术机构设置方案,交叉学科、跨学科协同创新机制的建设方案,学科资源的配置方案;
(四)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五)学位授予标准及细则,学历教育的培养标准、教学计划方案、招生的标准与办法;
(六)学院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
(七)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
(八)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组织规程,学术分委员会章程;
(九)学院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
第二十四条 学院实施以下事项,涉及对学术水平做出评价的,应当由学术委员会或者其授权的学术组织进行评定:
(一)学院教学、科研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教学、科研成果奖;
(二)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名誉(客座)教授聘任人选,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
(三)自主设立各类学术、科研基金、科研项目以及教学、科研奖项等;
(四)研究生导师遴选;
(五)学院学报办刊质量;
(六)学院认为需要评价学术水平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五条 学院作出下列决策前,应当通报学术委员会,由学术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
(一)制订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
(二)学院预算决算中教学、科研经费的安排和分配及使用;
(三)教学、科研重大项目的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
(四)开展中外合作办学、赴境外办学,对外开展重大项目合作;
(五)学院认为需要听取学术委员会意见的其他事项。
学术委员会对上述事项提出明确不同意见的,学院应当做出说明、重新协商研究或者暂缓执行。
第二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根据学科建设、教师聘任、教学指导、教材建设、科学研究、学术道德等事项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具体承担相关职责和学术事务。
第二十七条 学院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学院的学位评定与授予。学位评定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审查通过学士学位获得者的名单;
(二)审查申请硕士学位的人员名单;
(三)作出授予硕士学位、学士学位的决定;
(四)作出撤销违反规定而授予学位的决定;
(五)研究、处理授予学位的争议和其他事项;
(六)审核、批准、撤销研究生导师资格;
(七)其他需要学位评定委员会决策的重大事项。
学位评定委员会依据其章程产生并履行职责。
第三节 民主管理
第二十八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简称教代会)是学院教职工依法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在学院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学院工会为学院教代会的工作机构。
教代会的职权是:
(一)听取学院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院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院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院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院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院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院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院与学院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以教师为主体,教师代表不得低于代表总数的60%。
教职工代表大会全体会议须有2/3以上代表出席方可召开,选举和表决须经代表总数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九条 学生(研究生)代表大会是学生(研究生)依法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学生(研究生)代表大会按照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发挥学院党政联系广大同学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在党组织的领导和团组织的指导帮助下,依照法律、学校规章制度和各自的章程开展工作。
学代会(研代会)的职权是:
(一)审查和决定学生会(研究生会)的工作;
(二)选举学生会(研究生会)工作领导机构;
(三)修改学生会(研究生会)章程。
第三十条 学院支持民主党派组织依法依规开展活动,参与学院民主管理。
第三十一条 学院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依照各自章程履行职责。
第四节 教学科研单位
第三十二条 教学单位是学院教学活动的主体。学院根据人才培养和学科建设的需要依法依规设置若干二级院(系)、教学部,并根据事业发展需要适时予以调整。各二级院(系)、教学部按照学院章程、规章制度和管理权限,具体组织开展本单位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等工作。各二级院(系)、教学部的管理机构一般应包括党的组织、行政机构、学术组织、民主管理机构等,依照各自职责开展工作。
第三十三条 二级院(系)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在学院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全面负责本单位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强化政治功能,履行政治责任,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强化基层党组织在教师思想政治和师德师风建设中的作用,保证监督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上级党组织决定的贯彻执行,保证教学、科研、艺术实践和管理等各项任务的完成,把握好其中重大事项的政治原则、政治立场、政治方向,在干部队伍和教师队伍建设中发挥主导作用,把好政治关。
第三十四条 院长(主任)是二级院(系)、教学部的教学、行政主要负责人,负责组织本单位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等工作,以及本单位教职工管理和学生管理工作等行政事务。
第三十五条 二级院(系)执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二级院(系)工作中的重要事项。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会前由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委员会会议先行把关。党政联席会议要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涉及教学、科研、艺术实践、人才引进和学科建设中的重要事项,应充分听取分学术委员会的意见。对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应通过分工会、学生会等方式,广泛听取师生员工的意见。
第三十六条 二级院(系)设分学术委员会,在学院学术委员会的指导下,统筹行使本单位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第三十七条 各二级院(系)、教学部根据需要设若干教研室(教学团队)。教研室(教学团队)为重要基层教学组织单位,在本教研室(教学团队)负责人领导下,开展教学、科研、艺术实践活动。
第三十八条 各二级院(系)和教学部根据需要设二级教代会或教职工大会,在本单位党组织领导下开展民主管理和监督、教职工维权工作。
第三十九条 学院根据需要设研究院(所)等科研机构。科研机构根据有关规定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承担相应的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等工作任务。
第四十条 学院支持在校内建立和发展国家、部委、地方科学研究基地。
第四十一条 学院附属中等音乐学校和附属中等舞蹈学校参照此《章程》制定各自章程。
第三章 教职工
第四十二条 学院教职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等组成。学院教职工应当以教学和人才培养为中心做好本职工作。教师是学院办学的主体,学院致力于建设师德高尚、业务精深、结构合理、富有活力、高水平的艺术教育人才队伍。
第四十三条 学院教职工实行任职制度:
(一)教师实行教师资格制度和职务聘任聘用制度;
(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聘用制度;
(三)管理人员实行职员职级岗位聘任聘用制度;
(四)工勤技能人员实行技术等级岗位聘任聘用制度。
第四十四条 教职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开展本职工作并按工作职责使用学院的公共资源;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机会和条件;
(三)在德、能、勤、绩、廉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依法获取劳动报酬;
(五)知悉学院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其他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建议或批评;
(六)就职务聘用、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五条 教职工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院规章制度;
(三)遵守职业道德和学术规范;
(四)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五)立德树人,尊重和爱护学生;
(六)珍惜和维护学院名誉,维护学院利益;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六条 学院保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实行与学院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教职工福利待遇标准,有计划地开展教职工培训,鼓励和支持教职工开展科研、交流与合作。关注教职工身心健康,对工作及生活遇到困难的教职工给予必要帮助。
第四十七条 学院坚持把师德师风作为第一标准,将师德师风表现作为岗位聘用、职务评聘、绩效考核等环节的首要内容,引导广大教师以德立身、以德立学、以德施教、以德育德。
第四十八条 学院不断健全教师发展体系,营造有利于教师可持续发展的良性环境。全力支持青年教师成长,培育推动学院高质量发展的生力军。
第四十九条 学院聘任的荣誉职衔人员、兼职人员等,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学院规定并按照合同约定,享有相应权利,履行相应义务。
第四章 学生
第五十条 学生是指经学院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并通过学院注册获得学院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五十一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接受学院教育,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充分、平等使用学院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在品行、学业、素质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达到学院规定的学业标准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三)公平获得各类奖学金、助学金、助学贷款等奖励或资助及相应称号;
(四)参加学生组织和参与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艺术实践、国际交流、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和创业指导与服务;
(五)根据学院有关规定,可申请组织注册校内学生团体,开展符合国家法律和学院规章规定的素质拓展活动,学院给予必要指导和支持;可在校内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院管理,对学院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院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院、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院、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及学院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二条 学生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院规章制度和学生道德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团结同学,诚实守信,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三)珍惜和维护学院名誉,维护学院利益,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教学设备和生活设施;
(四)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任务;
(五)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六)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七)法律、法规及学院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三条 学院实行学生权利保护制度,维护学生合法权益。学院为在学习和生活中遇到困难的学生提供必要指导和帮助。
第五十四条 学院实行学生奖惩制度,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院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违规、违纪的学生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五十五条 学院国际学生的权利和义务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学院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六条 在学院接受培训的无学籍受教育者,其权利义务由学院按照平等公正的原则与受教育者依法另行约定。
第五章 财务、资产与后勤
第五十七条 学院的办学经费主要来源于财政拨款、事业收入和其他收入。
第五十八条 学院实行“统一领导、集中核算、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按照事权与财权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结合的原则,实行各级经济责任制,建立健全财务预决算、审计监督等财务管理制度,保证资金运行安全。
第五十九条 学院财务规章制度、收费标准、财务预决算报表等财务信息,应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要求予以公开,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六十条 学院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学院资产管理体制,依法依规妥善合理进行资产配置、使用或处置,充分发挥资源使用效益。
学院保护并合理利用拥有的知识产权和校名、标识等其他无形资产。
第六十一条 学院举办的企业,在学院的授权下,依法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进行经营管理。
第六十二条 学院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政府采购项目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的采购制度。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应当实行集中采购;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应当实行分散采购的采购制度。
第六十三条 学院以“服务师生”为工作宗旨,完善后勤服务和管理体系,加强基础设施和教育信息化建设,改善校园环境,努力为师生提供优质、高效的后勤保障服务。
第六章 学院与社会
第六十四条 学院构建全方位全过程深融合的协同育人新机制。推进校企深度融合,协同推进学院与地方、院所、企业育人资源互动共享,合作建设人才培养基地。全面实行开门开放办学,加强校际合作。
第六十五条 学院设立校友会。校友会以继承鲁艺传统,弘扬鲁艺精神,服务校友,支持母校,为国家富强和民族复兴做出贡献为宗旨,积极发挥校友会的桥梁纽带作用,关心、支持校友发展,促进校友之间、校友与学校之间、校友与社会之间的交流与合作,鼓励校友参与和支持学院建设与发展。
第七章 学院标识
第六十六条 学院的校训为:紧张 严肃 刻苦 虚心。
第六十七条 学院的校徽包括徽志和徽章。学院的徽志为圆形图案,内圆部分为一面飘扬在黑、绿色四分音符上的红旗,象征鲁艺的传人高举鲁艺旗帜,弘扬民族精神,薪火相传;底衬为土黄色,标有“1938”四个数字,寓意学院的建校地点延安与建校时间;外圆部分上方为校名的英文大写,下方为郭沫若手写体的校名。学院的徽章为题有校名的长方形证章和抽象化的徽志证章。
第六十八条 学院的校旗为红色,左上方为学院的徽志,中间下方为黄色郭沫若手写体校名。
第六十九条 学院的校歌为《我们走在大路上》(劫夫词曲)。
第七十条 学院的校庆日为5月23日。
第八章 附则
第七十一条 本章程的制定和修改,须提交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院长办公会议审议,党委会审定,由学校法定代表人签发后报辽宁省教育厅核准。
第七十二条 本章程系学院的基本制度,在学院内部制度体系中具有最高效力,其他一切院内制度均应以本章程为基本依据,不得同本章程相抵触。
第七十三条 本章程由学院党委会负责解释。
第七十四条 本章程已经辽宁省教育厅核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