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门沙金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教师职业道德,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努力建设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的教师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教育部关于建立健全高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教育部关于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澳门沙金在编聘用和编制外签订《劳动合同》的教职员工(以下统称“教师”),聘请校外教师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全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的调查处理工作由澳门沙金师德师风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设在党委教师工作部,负责师德失范行为的举报受理等具体工作。
第四条 学校各内设教学单位的师德师风建设工作组负责本单位师德师风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各二级单位师德师风建设工作的考核。
第二章 师德失范行为的界定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师德失范行为:
(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学院利益,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
(三)通过课堂、论坛、讲座、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错误观点,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
(四)违反教学纪律,敷衍教学,或擅自从事影响教育教学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
(五)要求学生从事与教学、科研、社会服务无关的事宜;
(六)与学生发生任何不正当关系,或实施任何形式的猥亵、性骚扰行为;
(七)抄袭剽窃、篡改侵吞他人学术成果,或明知所指导的学生有学术不端行为不予制止或制止不力;
(八)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并造成不良影响;
(九)在招生、考试、推优、就业及绩效考核、岗位聘用、职称评聘、评优评奖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
(十)索要、收受学生及家长财物,参加由学生及家长付费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或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
(十一)假公济私,擅自利用学校名义或校名、校徽、专利、场所等资源谋取个人利益;
(十二)其他违反高校教师职业道德的行为。
第三章 处理程序
第六条 单位或个人均可向办公室举报教师师德失范行为。举报原则上应以实名形式提出,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第七条 办公室收到举报或发现涉嫌师德失范行为后,根据涉嫌师德失范行为具体类型,报领导小组批准,组织相应调查。
调查人员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
(一)与当事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
(二)与被调查的事件存在利害关系的;
(三)与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事件公正处理的。
第八条 在调查过程中,调查人员应听取被调查人的陈述和申
辩。当事各方均不应公开调查的有关内容。调查人员在调查结束后向领导小组提交正式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应包括师德失范行为、调查过程及相关证明材料。
第九条 领导小组审议调查报告,形成对师德失范行为的处理
意见。对师德失范行为的处理,应坚持公平公正、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适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四章 处理措施
第十条 学院对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实行“一票否决”。 教师出现违反师德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或处分。给予处分的,按规定报院长办公会议、党委会会议研究。
(一)情节较轻的,由相关部门和单位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取消其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聘、岗位聘用、工资晋级、干部选任、申报人才计划、申报科研项目等方面的资格。担任研究生导师的,由研究生部限制招生名额、停止招生资格直至取消导师资格。以上取消相关资格处理的执行期限不少于24个月。
(二)情节较重应当给予处分的,除适用本条第一项规定外,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和沙金相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和其他处理。
(三)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除适用本条第一、二项规定外,根据《教师资格条例》报请辽宁省教育厅撤销其教师资格。
(四)师德失范教师是中共党员的,由纪委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同时给予党纪处分。
(五)涉嫌违法犯罪的,由相关部门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一条 处理决定应及时送达相关人员和相关单位,并存入个人人事档案。处理决定可视其情节及影响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
第十二条 处理决定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受处理教师基本情况:姓名、工作单位、原所聘岗位(所任职务)名称及等级等;
(二)经查证的师德失范行为事实;
(三)受处理的种类、受处理的期限和依据;
(四)不服处理决定的复核、申诉途径和期限;
(五)处理决定机关的名称、印章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处理:
(一)主动承认错误并积极配合调查的;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不良影响的。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理:
(一)藏匿、伪造或销毁证据等干扰妨碍调查工作的;
(二)打击、报复举报人或调查人员的;
(三)涉及多种师德失范行为或在受处理期间又出现师德失范行为的。
第五章 复核和申诉
第十五条 对师德失范行为“一票否决”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送达处理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党委教师工作部申请复核。根据处理决定权限,提请领导小组作出复核决定。复核决定应当自接到复核申请后的30日内作出,事件情节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复核期间不停止处理的执行。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或变更处理决定:
(一)处理所依据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二)违反规定程序,影响公正处理的;
(三)对师德失范行为的情节认定有误的;
(四)处理不当的。
第十七条 对复核结果仍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30日内,按照规定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
第六章 处理的解除与延期
第十八条 师德失范行为“一票否决”的处理决定的解除或延期,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教师受处理期满前30日内,由本人提出申请,所在内设机构对受处理教师在受处理期间的表现情况,进行全面了解,形成书面报告,提交办公室。
(二)经领导小组批准,作出解除处理决定或延期处理决定;
(三)将解除处理决定或延期处理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并在原宣布处理决定的范围内宣布;
(四)将解除处理决定或延期处理决定存入个人人事档案。
对于取消导师资格的,解除处理后,相应导师资格不得自动恢复,必须根据情况重新申报、认定或者评选。
解除处理决定、延期处理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第七章 问责
第十九条 学院内设机构(教学、教辅单位)和责任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职责权限和责任划分进行问责:
(一)师德师风制度建设、日常教育监督、舆论宣传、预防工作不到位;
(二)师德失范问题排查发现不及时;
(三)对已发现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置不力、方式不当;
(四)已作出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决定落实不到位,师德失范行为整改不彻底;
(五)多次出现师德失范问题或因师德失范行为引起不良社会影响;
(六)其他应当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
第二十条 教师出现师德失范问题,所在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和党组织主要负责人需向学院分别作出检讨,由学院依据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采取约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等方式进行问责。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澳门沙金党委教师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